受贿6843万人民币 国开行前副行长周清玉判囚15年

【on.cc东网专讯】国家开发银行前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周二(5日)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囚14年,罚款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546万港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囚3年,罚款20万元(约22万港元)。法院决定执行刑期15年和罚款520万元(约568万港元),追缴其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周清玉2013年至去年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约6,743万元(约7,372万港元)。他离职后,前年10月至去年3月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100万元(约109万港元)。

法院认为,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亦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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