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休产假被辞退 法院判决赔偿

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但仍有企业在女职工生产期间将其辞退。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女职工在生产期间被学校辞退的案件,并判决学校赔偿女职工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及工资等。

2020年,小美被某学校聘用为教师,合同于2022年7月30日到期。2022年10月26日,小美开始休产假,同年11月,学校停发她的工资。11月26日,学校在校内公示栏张贴《旷工自动离职通告》,称因小美未按规定提出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旷工,决定自2022年10月26日起终止与她的劳动关系。

2023年6月,小美休完产假回校工作,发现自己已被开除。她在7月17日向学校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指出学校在其休产假期间未按时发放工资且克扣生育津贴,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小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生育津贴及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小美的请求,但学校不服并诉至法院。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旷工自动离职通告》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旷工自动离职通告》无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17日终止。鉴于学校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校应支付小美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克扣的生育津贴及拖欠的工资。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或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若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期限将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女职工应寻求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为自己争取更多赔偿,尽快调整状态,迈入人生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