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前书记孙志刚因受贿被判死缓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前书记孙志刚受贿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孙志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又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调查发现,孙志刚在2002年至2023年8月,利用担任湖北省、安徽省和贵州省委领导;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合计超过8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鑒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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