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法官称国安法立法原意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
47人串谋颠覆政权案,45名罪成被告今日判刑,法官参考《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刑期分级,4名初选组织者被列为案中的「首要分子」判囚6年1个月至10年,其余41名被告则被界定为「积极参加者」,判囚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 根据国安法第22条,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刑期分别是10年至终身监禁,以及3年至10年监禁。 法官指出国安法第22条、第23条及第30条的判刑,未有提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案被告亦违反本地《刑事罪行条例》,当中提及「串谋罪」刑罚与实质罪行的最高刑罚相同。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涉及的串谋指控,国安法第22条的判刑原则有参考价值,但不能直接应用,强调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 法官提到大部分被告同意法庭可基于被告在案中的角色等,以参考国安法第22条去决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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