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藉「信任治疗」非礼 社工获裁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供述情节奇怪
57 岁社工被指 2020 年 8 月凌晨,偕因义务辅导相识的女子在铜锣湾避风塘喝酒,藉词「信任治疗」非礼她,包括摸胸、手指插下体等,被起诉非礼罪(法律 101 文章)。他不认罪,而辩方指他是在事主同意下触碰私人部位,或自己真诚错信对方同意。裁判官屈丽雯周二(17 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社工罪名不成立,指事主口供前后不一、情节奇怪、不合理,例如过程中她的手「好似消失咗咁」,除了手抱自己外就无推开、挡开等动作,又指事主报称受侵犯长逾 4 小时,但案发在公众地方,被告没阻止但她一直没离开。事主于裁决后向《法庭线》表示,由报警、录口供至律政司立案历时 1 年 10 个月,亦要上庭接受盘问。她鼓励有类似经历的人向相关机构求助,「你唔需要独自面对」,另对社工、法庭职员表达感谢,盼望「唔好有下一个受害者」。
事主裁决后回应:已尽力、鼓励类似经历者求助
事主于裁决后向《法庭线》表示,虽然被告罪名不成立,「但我已经尽咗力」,指自己「无谂过可以行到呢一步」,并忆述由报警、录口供至律政司决定立案,历时 1 年 10 个月,其中录口供佔逾 16 小时,而她上庭作供则要连续两日覆述案情、接受盘问。
事主称,希望有更多人关注类似案件,鼓励有类似经历的人向相关机构求助,「你唔需要独自面对」。事主另指,冀感谢「接住我眼泪」的风雨兰社工、「温暖嘅」法庭职员、书记,以及一直边在身边的朋友,盼望「唔好有下一个受害者」。
控方指被告藉「信任治疗」非礼逾 4 小时
官周二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与事主 X 相识于 2019 年底一次义务辅导,而案发当日即 2020 年 8 月 23 日,二人在避风塘喝酒聊天。至凌晨 2 时许,被告称要和 X 做「信任治疗」,X 遂按指示闭目及躺下,但被非礼长逾 4 小时,直至天光。
官续引述指,被告被指首先伸手入事主的 T 裇捏其胸部,历时约 3 至 5 分钟才抽手,X 有双手交叉用力抱自己、说「唔好」。此时被告再伸手入短裤触摸其私处,继而指插阴道、移动 4 至 5 次,再指插其肛门 1 至 2 次。当时 X 震惊及害怕,曾挣扎但因背部僵硬而不成功。
其后被告把手指伸入 X 的嘴,X 曾用力咬牙,但最终被告成功伸入,X 感呕心及髒。后来被告对 X 说「天光喇、起身喇」,X 才离开。当晚 X 向友人透露事件。
官引述辩方案情指,被告同意当晚有接触事主的私人部位,但指是获 X 同意,又指即使 X 实际上不同意,被告也是诚实但错误相信 X 是同意。而被告没案底、没作供,但传一人任其品格证人。
官拒纳事主证供指情节奇怪、不合理
官其后分析证供,裁定事主不是诚实可靠证人、拒纳其证供,并裁定社工被告无罪。
官指,X 作供前后不一、情节奇怪、不合理,指 X 起初有说「唔好」,但之后称自己无力,故没有再说,又说自己未能坐起,但她没做体力劳动事宜,不解为何坐不起。
官又说,过程中 X 的手「好似消失咗咁」,除了手抱自己就无其他动作,例如推开、挡开。官形容更奇怪的是,X 一度称自己因背部僵硬而未能坐起,却在天光时可侧身坐起,背僵问题「突然消失」。
官又说,最难以理解 X 报称受侵犯长逾 4 小时,期间被指插阴道、肛门直至天光,但案发地点是公众地方,被告也没阻止她离开,X 却 4 个多小时一直未找到方法离开。
官另说,X 未能描述指插的细节,例如过程长短、何时结束侵犯。就 X 解释自己和他人都不曾碰过该部位,官认为如有亲历事件,必可描述得到,与有否经验无关。
官续指,X 在庭上才提及「手指入口」此事,她庭上称不为意此事为关键,故没录入口供纸,但官认为 X 在录口供的翌日主动致电要求修订,也没有提入口一事,认为此显然是案发时重要情节,否则 X 不会主动提及,又说 X 只要按事实顺序给口供,就会提到,质疑为何偏偏没在证人供词提及。
官最终裁定,不能排除案发时 X 是同意有关接触,又或被告真诚但错信 X 同意,裁定社工非礼罪名不成立。
被起诉一项非礼罪
马来西亚籍被告许思贤(Khor Su Hean,57岁,报称自由工作者)被控一项「猥亵侵犯罪」,指他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香港香港岛铜锣湾维园道铜锣湾避风塘,猥亵侵犯女子 X。
翻查社工注册名单,中英文同名者为注册社工。
ESCC207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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