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两主要被告分别囚13年6个月及23年10个月
多人策划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举办港岛区游行期间放炸弹及杀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条例检控,其中7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首被告「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早前承认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总刑期监禁13年6个月。另一主脑吴智鸿承认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总刑期监禁23年10个月。案中「枪手」苏纬轩承认串谋谋杀、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及使用枪械及弹药意图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罪总刑期监禁12年。其余被告彭军壕、蔡凯明及陈玉龙,分别承认一至两项罪名,分别判监10年、5年10个月和9年。案情指,各被告计划在「民阵」游行当日,先后引爆两个炸弹,并射击警员。控方曾在庭上提到,其中一个大炸弹的爆炸半径範围达400米,并藏有约150根铁钉,爆炸会波及附近民居及油站,造成伤亡。另一名经审讯后裁定串谋爆炸罪罪成的被告赖振邦,则判囚10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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