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屠龙案被告判刑 指穷兇极恶恐怖主义行为必难逃法网

屠龙案主脑及炸弹製造者吴智鸿被判入狱23年10个月、「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被判入狱13年6个月、炸弹运送者彭军壕被判入狱10年。 政府发言人表示,被告被定罪及判处监禁,正好说明任何人想要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安宁,都必然难逃法网。律政司会详细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虑是否向上诉法庭就刑罚提出覆核申请。 发言人指出,被告人承认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属极端恐暴血腥的图谋,情节极为严重,涉及真枪、炸药,若非警方及时瓦解团伙,定必造成大量死伤。任何人作出如此穷兇极恶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必然难逃法网,其恶行必定受到应有的惩治。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分别订明与「恐怖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相关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将来若有类似案件再发生,特区政府会积极引用《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等经完善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罪行执法和检控,将罪犯绳之于法。任何人宣扬恐怖主义,包括歌颂美化恐怖主义的行为,或者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属犯罪。 特区政府严正警告所有妄图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倖,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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